河北工程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
河北工程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,学校成立河北工程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(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)。
第二条 根据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(审计署令第11号)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7号)《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》(河北省人民政府令﹝2023﹞7号)的指导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工作规则。
第二章 机构设置
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在审计领域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,对学校党委负责,受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。
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,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;副主任3人,由纪委书记、分管学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;委员由学校办公室、纪检监察室、组织部、人力资源处、财务处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、后勤管理处、校园规划与建设处、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。
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,受审计委员会领导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,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安排部署,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、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;研究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,审议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;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;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,交流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;按照成员单位工作职能,分类督办审计结果运用;审议与审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四章 会议制度
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,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。
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,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。
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,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出席,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相关校领导和有关单位(部门)负责人列席会议。
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,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,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。
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审议相关事项,会议决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相关单位(部门)落实,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报告。
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审议、决定事项的主要载体,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审议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,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,报送审计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,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其他校领导和单位(部门)负责人。
第五章 其他事项
第十三条 涉及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,相关单位(部门)应当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。
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,负责建立完善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机制、协调会议制度、审计督办制度。
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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